向失職失責“亮劍” 為美麗中國“護航”——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修訂頒布《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辦法》修訂和貫徹實施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這次修訂《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生態文明建設,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黨和國家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制度建設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生態環境保護能否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2015年8月印發實施的《辦法(試行)》,首次對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對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地落實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但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時有發生,生態文明建設仍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近年來,黨中央對新時代新征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有必要與時俱進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新修訂的《辦法》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堅持嚴的基調和問題導向,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劃清責任“紅線”,為進一步做好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提供了遵循?!掇k法》的修訂印發,對于推進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增強各級領導干部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推動“十五五”時期美麗中國建設取得新的重大進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19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進一步強化黨的領導。將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貫穿《辦法》全文,在目的、原則、情形等部分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黨政同責、失職追責壓實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政治責任,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落實。二是拓寬適用對象。將事業單位、各類開發區領導成員,特別是國有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增列為參照執行對象,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要對象的監督,全方位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三是細化完善責任追究情形。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新部署新要求和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的新精神新規定,結合近年來巡視巡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審計等發現的生態環境方面突出問題,在原有追責問責情形基礎上作了細化、調整、補充,以便工作中更好地參考把握。四是改進責任追究方式和機制。在責任追究方式上注重與現有法規相銜接,并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調查、線索移送、溝通協作等工作機制。此外,考慮到生態環境法典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界定含括了“資源保護”,為與法典做好銜接,《辦法》將原先“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表述統一改為“生態環境保護”。
問:《辦法》中責任追究情形有哪些新變化?
答:《辦法》根據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和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依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等在決策、執行、監管中的責任,重點對4類責任主體的責任追究情形作了細化完善。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主要增加了組織落實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任務,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統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水資源剛性約束等制度,推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對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主要增加了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保障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資金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成員,主要增加了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處理侵害群眾利益的生態環境問題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同時,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地方黨委有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追究情形單列一條作出規定。
問:《辦法》對責任追究方式是怎樣規定的?
答:《辦法》明確了以下責任追究方式:一是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二是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三是黨紀政務處分。這些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同時,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求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掇k法》對責任追究方式的上述修訂,做到了與問責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法律相銜接,既體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又涵蓋多種方式、適用不同情節,有利于精準開展責任追究,使干部受到的處理與失職失責行為、造成的后果影響等相匹配。
問:《辦法》關于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有哪些新規定?
答:完善問題調查、線索移送、溝通協作工作機制是推動責任追究工作規范有效開展的重要保證。《辦法》對這三個方面分別提出了新要求。關于問題調查,提出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遇有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或者跨區域、跨流域、跨部門的生態環境損害復雜問題可以提級調查。關于線索移送,要求巡視巡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然資源督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工作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以及領導干部失職失責情況,應當移送開展責任追究。關于溝通協作,明確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對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會商研判、綜合作出責任追究決定或者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問:《辦法》對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做到精準科學,有效推動工作,不能簡單粗暴,挫傷干部積極性,甚至影響黨和政府公信力。對此,《辦法》既強調要嚴肅問責、終身追責,推動領導干部牢記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也強調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結合歷史成因、性質程度、應對處置、后果影響、挽回損失等情況,準確作出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決定,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
問:對抓好新修訂的《辦法》貫徹落實有什么考慮?
答:各地區及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推動《辦法》落地落實。一是加強學習培訓。要把《辦法》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和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同學習貫徹生態環境法典、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貫通起來,推動領導干部準確把握精神要義和實踐要求,知責明責、擔當盡責。二是完善配套措施。各省區市可以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結合實際細化責任追究的有關情形、標準、程序等,進一步提高針對性和操作性。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辦法》的具體制度措施。三是強化制度執行。要用《辦法》統一認識、規范工作,按照《辦法》規定的原則、情形、方式、方法開展責任追究,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對制度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新修訂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辦法》修訂和貫徹實施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這次修訂《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生態文明建設,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黨和國家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制度建設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中之重,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生態環境保護能否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2015年8月印發實施的《辦法(試行)》,首次對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作出制度性安排,對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人心、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地落實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進入加快綠色化、低碳化的高質量發展階段,生態文明建設從理論到實踐發生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但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時有發生,生態文明建設仍處于壓力疊加、負重前行的關鍵期。近年來,黨中央對新時代新征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有必要與時俱進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新修訂的《辦法》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堅持嚴的基調和問題導向,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劃清責任“紅線”,為進一步做好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提供了遵循?!掇k法》的修訂印發,對于推進生態環境法治建設,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增強各級領導干部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推動“十五五”時期美麗中國建設取得新的重大進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19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進一步強化黨的領導。將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領導貫穿《辦法》全文,在目的、原則、情形等部分充分體現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以黨政同責、失職追責壓實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政治責任,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地落實。二是拓寬適用對象。將事業單位、各類開發區領導成員,特別是國有企業及其內設機構、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增列為參照執行對象,加強對重點領域和重要對象的監督,全方位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三是細化完善責任追究情形。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新部署新要求和相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的新精神新規定,結合近年來巡視巡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審計等發現的生態環境方面突出問題,在原有追責問責情形基礎上作了細化、調整、補充,以便工作中更好地參考把握。四是改進責任追究方式和機制。在責任追究方式上注重與現有法規相銜接,并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損害問題調查、線索移送、溝通協作等工作機制。此外,考慮到生態環境法典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界定含括了“資源保護”,為與法典做好銜接,《辦法》將原先“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表述統一改為“生態環境保護”。
問:《辦法》中責任追究情形有哪些新變化?
答:《辦法》根據黨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和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依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等在決策、執行、監管中的責任,重點對4類責任主體的責任追究情形作了細化完善。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主要增加了組織落實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任務,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統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水資源剛性約束等制度,推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對地方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成員,主要增加了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保障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資金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領導成員,主要增加了實施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處理侵害群眾利益的生態環境問題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同時,將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地方黨委有關部門領導成員的責任追究情形單列一條作出規定。
問:《辦法》對責任追究方式是怎樣規定的?
答:《辦法》明確了以下責任追究方式:一是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二是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三是黨紀政務處分。這些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并使用。同時,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求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掇k法》對責任追究方式的上述修訂,做到了與問責條例、黨紀處分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法律相銜接,既體現抓早抓小、防微杜漸,又涵蓋多種方式、適用不同情節,有利于精準開展責任追究,使干部受到的處理與失職失責行為、造成的后果影響等相匹配。
問:《辦法》關于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有哪些新規定?
答:完善問題調查、線索移送、溝通協作工作機制是推動責任追究工作規范有效開展的重要保證。《辦法》對這三個方面分別提出了新要求。關于問題調查,提出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遇有重大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或者跨區域、跨流域、跨部門的生態環境損害復雜問題可以提級調查。關于線索移送,要求巡視巡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自然資源督察、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工作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損害問題以及領導干部失職失責情況,應當移送開展責任追究。關于溝通協作,明確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對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會商研判、綜合作出責任追究決定或者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問:《辦法》對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有什么要求?
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做到精準科學,有效推動工作,不能簡單粗暴,挫傷干部積極性,甚至影響黨和政府公信力。對此,《辦法》既強調要嚴肅問責、終身追責,推動領導干部牢記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也強調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結合歷史成因、性質程度、應對處置、后果影響、挽回損失等情況,準確作出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決定,防止問責泛化、簡單化。
問:對抓好新修訂的《辦法》貫徹落實有什么考慮?
答:各地區及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推動《辦法》落地落實。一是加強學習培訓。要把《辦法》納入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和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同學習貫徹生態環境法典、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貫通起來,推動領導干部準確把握精神要義和實踐要求,知責明責、擔當盡責。二是完善配套措施。各省區市可以根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結合實際細化責任追究的有關情形、標準、程序等,進一步提高針對性和操作性。國務院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落實《辦法》的具體制度措施。三是強化制度執行。要用《辦法》統一認識、規范工作,按照《辦法》規定的原則、情形、方式、方法開展責任追究,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對制度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 向失職失責“亮劍” 為美麗中國“護航”——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修訂頒布《黨政領導干部生…(2026-08-26)
- 緊急安排5000萬元,支持廣西臺風洪澇災害災后應急恢復(2026-08-25)
- 國務院常務會議解讀 |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新一代通信網建設(2026-08-22)
- 國務院常務會議解讀 |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清理拖欠企業賬款工作(2026-08-22)
- 財政部:下達消費品以舊換新資金1875億元,帶動相關商品銷售額約1.32萬億元(2026-08-22)
京公網安備 11010502043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