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飽和水蒸汽汽車罐車和罐式集裝箱安全監管的通知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飽和水蒸汽
汽車罐車和罐式集裝箱安全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有關單位:
近年來,用于運送飽和水蒸汽的汽車罐車和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蒸汽罐車和罐箱)逐步投入使用,對部分飽和水蒸汽生產單位優化經營方式起到了一定推動作用。但是,此類設備在國際、國內均沒有成熟的安全使用經驗,尤其是飽和水蒸汽介質較為特殊,目前無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及對應的安全技術說明書(SDS),我國JT/T 617《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等交通運輸規范中也未明確介質分類和要求,導致部分企業按照非危險貨物運輸和儲用,運輸、停靠等過程缺少安全管控措施。
相關事故表明,蒸汽罐車和罐箱在超壓、碰撞或出現應力腐蝕等老化損傷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罐體破裂,罐內飽和水可能發生閃蒸、爆炸,當量可達數百公斤TNT,將對運輸途經及停靠區域周邊人員造成嚴重傷害,對房屋建筑造成損毀,具有較大的危險性。為加強蒸汽罐車和罐箱安全監管,切實降低安全風險,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源頭管控
已經簽訂合同且前期在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制造單位可以繼續按合同生產。合同未備案的,一律不得生產。
按照備案合同繼續生產的蒸汽罐車和罐箱,一是要嚴格設計要求。設計時應當采用分析設計方法,罐體主要受壓元件用鋼材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540MPa,設計壓力≤2.5MPa,設計溫度≤225℃。設計計算應當包括裝卸、運輸過程載荷的疲勞效應分析,并給出設計循環次數允許值和充裝過程中壓力、溫度變化的控制要求,設計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二是要有效開展風險評估。對飽和水可能造成的應力腐蝕等損傷進行識別,對閃蒸、爆炸可能造成的后果進行評估計算,并提出針對性的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三是要確保產品質量。罐體制造時,A、B類焊接接頭應當打磨焊縫至與母材齊平,并進行100%的射線檢測或者可記錄的超聲檢測,以及內外表面100%的磁粉檢測,不得存在表面裂紋、咬邊、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D類焊縫應圓滑過渡;罐體應當進行焊后整體熱處理,熱處理工藝應當滿足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要求。
二、強化使用管理
蒸汽罐車和罐箱的使用單位、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嚴格落實使用登記要求。按照本通知要求備案后生產出廠的蒸汽罐車和罐箱,只能由合同上注明的采購方辦理使用登記,否則不予辦理。對于已辦理使用登記的蒸汽罐車和罐箱,不得變更使用單位。對于新辦理使用登記的蒸汽罐車和罐箱,不得出租使用。
對于在用蒸汽罐車和罐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委托原設計單位(原單位不具有或者不再具有分析設計資格的,可委托其他具有分析設計資質的單位)重新核算設備設計使用年限,給定循環次數允許值和充裝過程中壓力、溫度變化的控制要求,核算文件納入設備檔案保存,并嚴格按照重新核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和循環次數允許值使用,到期立即報廢,不得延期使用。二是定期(每周至少1次)對罐內水取樣化驗,若不符合GB/T1576《工業鍋爐水質》的鍋水水質要求,應當及時更換水或處理至合格,否則不得繼續使用。三是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自行組織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罐體焊接接頭內表面進行100%磁粉檢測,發現裂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提前申報定期檢驗或者報廢。四是強化罐體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發現罐體泄漏或者受壓元件出現裂紋的,應當提前申報定期檢驗或者報廢,發現其他問題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有效處置,確保設備使用安全。
三、規范充裝許可
蒸汽罐車和罐箱的充裝單位,應當為取得當地規劃許可的電廠等飽和水蒸汽生產單位,在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后,方可從事充裝工作。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部門應當依據TSG 07《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及其第1、2號修改單[注:條款C3.3.1(4),C3.3.2,C3.3.3(3),C3.4.1(5)、(7)至(12),C3.4.2(5)、(6),C3.5(1)、(3),C3.6.1(2)、(3),C3.6.2除外],嚴格實施許可工作,許可證載明充裝介質類別為“氣體”、名稱為“飽和水蒸汽”。
自2026年12月1日起,未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的,一律不得充裝飽和水蒸汽。本通知發布前已取得充裝許可的單位,許可證到期后,應當按照新取證要求進行首次換證。
四、嚴格檢驗把關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和本通知的相關要求開展蒸汽罐車和罐箱檢驗工作。合同備案前已完成設計的在制罐體,可以按照原設計繼續監檢。合同未備案的,一律不得監檢。定期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時,要對罐體焊接接頭內表面進行100%磁粉檢測。罐體受壓元件的裂紋,應當打磨消除;消除裂紋后,若剩余壁厚小于計算厚度的,檢驗結論判定為“不符合要求”,并向使用登記機關報告,不得作為壓力容器繼續使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縮短定期檢驗周期:
(1)罐體受壓元件發現裂紋,但打磨消除后剩余壁厚大于或者等于計算厚度;
(2)罐體A、B類焊接接頭存在咬邊;
(3)罐體局部腐蝕深度大于設計規定的腐蝕裕量;
(4)罐體A、B類焊接接頭錯邊量或棱角度超出產品標準要求;
(5)未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核算設備設計使用年限。
五、加強組織保障
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通知并督促轄區內有關單位嚴格落實本通知要求,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將蒸汽罐車和罐箱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充裝單位、檢驗機構作為重點,納入年度計劃并開展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聯系人:特種設備局史進010-82262895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飽和水蒸汽
汽車罐車和罐式集裝箱安全監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有關單位:
近年來,用于運送飽和水蒸汽的汽車罐車和罐式集裝箱(以下簡稱蒸汽罐車和罐箱)逐步投入使用,對部分飽和水蒸汽生產單位優化經營方式起到了一定推動作用。但是,此類設備在國際、國內均沒有成熟的安全使用經驗,尤其是飽和水蒸汽介質較為特殊,目前無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UN編號)及對應的安全技術說明書(SDS),我國JT/T 617《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等交通運輸規范中也未明確介質分類和要求,導致部分企業按照非危險貨物運輸和儲用,運輸、停靠等過程缺少安全管控措施。
相關事故表明,蒸汽罐車和罐箱在超壓、碰撞或出現應力腐蝕等老化損傷的情況下,容易導致罐體破裂,罐內飽和水可能發生閃蒸、爆炸,當量可達數百公斤TNT,將對運輸途經及停靠區域周邊人員造成嚴重傷害,對房屋建筑造成損毀,具有較大的危險性。為加強蒸汽罐車和罐箱安全監管,切實降低安全風險,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源頭管控
已經簽訂合同且前期在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的,制造單位可以繼續按合同生產。合同未備案的,一律不得生產。
按照備案合同繼續生產的蒸汽罐車和罐箱,一是要嚴格設計要求。設計時應當采用分析設計方法,罐體主要受壓元件用鋼材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540MPa,設計壓力≤2.5MPa,設計溫度≤225℃。設計計算應當包括裝卸、運輸過程載荷的疲勞效應分析,并給出設計循環次數允許值和充裝過程中壓力、溫度變化的控制要求,設計使用年限不得超過10年。二是要有效開展風險評估。對飽和水可能造成的應力腐蝕等損傷進行識別,對閃蒸、爆炸可能造成的后果進行評估計算,并提出針對性的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三是要確保產品質量。罐體制造時,A、B類焊接接頭應當打磨焊縫至與母材齊平,并進行100%的射線檢測或者可記錄的超聲檢測,以及內外表面100%的磁粉檢測,不得存在表面裂紋、咬邊、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D類焊縫應圓滑過渡;罐體應當進行焊后整體熱處理,熱處理工藝應當滿足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要求。
二、強化使用管理
蒸汽罐車和罐箱的使用單位、使用登記機關應當嚴格落實使用登記要求。按照本通知要求備案后生產出廠的蒸汽罐車和罐箱,只能由合同上注明的采購方辦理使用登記,否則不予辦理。對于已辦理使用登記的蒸汽罐車和罐箱,不得變更使用單位。對于新辦理使用登記的蒸汽罐車和罐箱,不得出租使用。
對于在用蒸汽罐車和罐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委托原設計單位(原單位不具有或者不再具有分析設計資格的,可委托其他具有分析設計資質的單位)重新核算設備設計使用年限,給定循環次數允許值和充裝過程中壓力、溫度變化的控制要求,核算文件納入設備檔案保存,并嚴格按照重新核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和循環次數允許值使用,到期立即報廢,不得延期使用。二是定期(每周至少1次)對罐內水取樣化驗,若不符合GB/T1576《工業鍋爐水質》的鍋水水質要求,應當及時更換水或處理至合格,否則不得繼續使用。三是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自行組織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罐體焊接接頭內表面進行100%磁粉檢測,發現裂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提前申報定期檢驗或者報廢。四是強化罐體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發現罐體泄漏或者受壓元件出現裂紋的,應當提前申報定期檢驗或者報廢,發現其他問題隱患應當及時進行有效處置,確保設備使用安全。
三、規范充裝許可
蒸汽罐車和罐箱的充裝單位,應當為取得當地規劃許可的電廠等飽和水蒸汽生產單位,在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后,方可從事充裝工作。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部門應當依據TSG 07《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及其第1、2號修改單[注:條款C3.3.1(4),C3.3.2,C3.3.3(3),C3.4.1(5)、(7)至(12),C3.4.2(5)、(6),C3.5(1)、(3),C3.6.1(2)、(3),C3.6.2除外],嚴格實施許可工作,許可證載明充裝介質類別為“氣體”、名稱為“飽和水蒸汽”。
自2026年12月1日起,未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的,一律不得充裝飽和水蒸汽。本通知發布前已取得充裝許可的單位,許可證到期后,應當按照新取證要求進行首次換證。
四、嚴格檢驗把關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和本通知的相關要求開展蒸汽罐車和罐箱檢驗工作。合同備案前已完成設計的在制罐體,可以按照原設計繼續監檢。合同未備案的,一律不得監檢。定期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時,要對罐體焊接接頭內表面進行100%磁粉檢測。罐體受壓元件的裂紋,應當打磨消除;消除裂紋后,若剩余壁厚小于計算厚度的,檢驗結論判定為“不符合要求”,并向使用登記機關報告,不得作為壓力容器繼續使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要縮短定期檢驗周期:
(1)罐體受壓元件發現裂紋,但打磨消除后剩余壁厚大于或者等于計算厚度;
(2)罐體A、B類焊接接頭存在咬邊;
(3)罐體局部腐蝕深度大于設計規定的腐蝕裕量;
(4)罐體A、B類焊接接頭錯邊量或棱角度超出產品標準要求;
(5)未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核算設備設計使用年限。
五、加強組織保障
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通知并督促轄區內有關單位嚴格落實本通知要求,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將蒸汽罐車和罐箱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充裝單位、檢驗機構作為重點,納入年度計劃并開展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重大事項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聯系人:特種設備局史進010-8226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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