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規范旅游購物經營 發布告誡警示函文
近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發布提醒告誡函,以進一步規范該省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行為,營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購物消費環境。
該提醒告誡函包括6個方面的內容,提醒告誡旅游購物場所依法合規持照亮證經營、規范價格行為、規范廣告宣傳內容、嚴禁不正當競爭行為、嚴禁消費欺詐行為和履行經營主體責任。
該提醒告誡函要求,旅游購物場所要依法取得經營主體資質和相關許可證,做到亮證亮照經營,不得無證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在規范價格行為方面,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在規范廣告宣傳內容方面,提醒告誡函要求旅游購物場所內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使用虛構、夸大或無法驗證的表述,不得含有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不得夸大產品功能或服務標準,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誤導消費者。
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消費欺詐行為,提醒告誡函要求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不得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通過商業賄賂等手段,以支付“人頭費”“返點”等方式賄賂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經營者;嚴禁在購物場所設置包廂、暗格,與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經營者勾結,對游客實施“包廂式洗腦”銷售。旅游購物場所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等計量器具應當進行強制檢定,保證封簽完整,確保計量準確,不得私自改裝進行計量作弊,出現“缺斤短兩”等違法違規行為。
提醒告誡函提示,旅游購物場所經營主體要切實履行好質量主體責任,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標準,產品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銷售“三無”等假冒偽劣產品。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自本提醒告誡函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旅游購物場所的監管力度,及時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予以監督,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近日,貴州省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發布提醒告誡函,以進一步規范該省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行為,營造更加安全、放心、舒心的旅游購物消費環境。
該提醒告誡函包括6個方面的內容,提醒告誡旅游購物場所依法合規持照亮證經營、規范價格行為、規范廣告宣傳內容、嚴禁不正當競爭行為、嚴禁消費欺詐行為和履行經營主體責任。
該提醒告誡函要求,旅游購物場所要依法取得經營主體資質和相關許可證,做到亮證亮照經營,不得無證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在規范價格行為方面,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在規范廣告宣傳內容方面,提醒告誡函要求旅游購物場所內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使用虛構、夸大或無法驗證的表述,不得含有虛假或誤導性信息,不得夸大產品功能或服務標準,不得使用絕對化用語誤導消費者。
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消費欺詐行為,提醒告誡函要求旅游購物場所經營者不得為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通過商業賄賂等手段,以支付“人頭費”“返點”等方式賄賂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經營者;嚴禁在購物場所設置包廂、暗格,與旅行社、導游、旅游客運經營者勾結,對游客實施“包廂式洗腦”銷售。旅游購物場所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等計量器具應當進行強制檢定,保證封簽完整,確保計量準確,不得私自改裝進行計量作弊,出現“缺斤短兩”等違法違規行為。
提醒告誡函提示,旅游購物場所經營主體要切實履行好質量主體責任,確保銷售的商品符合質量標準,產品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銷售“三無”等假冒偽劣產品。
貴州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自本提醒告誡函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對旅游購物場所的監管力度,及時受理群眾投訴舉報。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予以監督,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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